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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筑单位面积能耗要降低10%

日期:2011-05-18 10:22:20  来源:中华建筑报        点击次数:1119    

日前,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明确了“十二五”期间公共建筑节能工作目标。《通知》指出,争取在“十二五”期间,实现公共建筑单位面积能耗降低10%,其中大型公共建筑单位面积能耗降低15%。

“十二五”期间大型公共建筑单位面积能耗降低15%

近年来,按照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统一部署,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工作,在部分省市开展了公共建筑能耗动态监测平台建设试点工作,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但当前还存在大型公共建筑能耗水平高、节能改造进展缓慢等突出问题。

《通知》指出,建立健全针对公共建筑特别是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监管体系,通过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和能耗动态监测等手段,实现公共建筑能耗的可计量、可监测。确定各类型公共建筑的能耗基线,识别重点用能建筑和高能耗建筑,并逐步推进高能耗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争取在“十二五”期间,实现公共建筑单位面积能耗降低10%,其中大型公共建筑单位面积能耗降低15%。

加大对新建公共建筑节能的管理力度

《通知》指出,新建公共建筑应按照节能、省地、绿色、生态的要求指导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节能强制性标准,把能耗标准作为建筑项目核准和备案的强制性门槛,控制高耗能建筑的建设。新建公共建筑要大力推广绿色设计、绿色施工,广泛采用自然通风、遮阳等节能技术。

《通知》指出,要加强对公共建筑特别是大型公共建筑的能耗指标控制,应根据建筑形式、规模和使用功能,在规划、设计阶段引入分项能耗指标,约束建筑体型系数,从而避免建筑外形片面追求新、奇、特,造成浪费。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建成后必须经建筑能效专项测评,凡达不到工程建设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深入开展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

《通知》指出,各地应以大型公共建筑为重点,深入推进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各省(区、市)应对本地区地级及以上城市大型公共建筑进行全口径统计,将单位面积能耗高于平均水平和年总能耗高于1000吨标准煤的建筑确定为重点用能建筑,并对50%以上的重点用能建筑进行能源审计。应对单位面积能耗排名在前50%的高能耗建筑和具有标杆作用的低能耗建筑进行能效公示。

《通知》指出,中央财政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对重点建筑实行分项计量与动态监测,并建立能耗限额标准,加强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争取用3年左右完成覆盖不同气候区、不同类型公共建筑的能耗监测系统。示范省市和高校节能监管体系补助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积极推动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工作

《通知》指出,“十二五”期间,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切实加大支持力度,积极推动重点用能建筑的节能改造工作,有效改变公共建筑能耗较高的局面。

首先,实施重点城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各地应高度重视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工作。为突出改造效果和政策整体效益,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选择在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健全、节能改造任务明确的地区,启动一批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到2015年,重点城市公共建筑单位面积能耗降低20%以上,其中大型公共建筑单位面积能耗降低30%以上。改造重点城市在被批准后两年内,应完成改造建筑面积不少于400万平方米的任务。对改造重点城市,中央财政将给予财政资金补助,补助标准原则上为20元/平方米,并综合考虑节能改造工作量、改造内容、节能效果等因素确定。

其次,推动高校等重点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要充分发挥高校技术、人才、管理优势,积极推动高等学校节能改造示范工作。高校建筑节能改造示范工程建筑面积应不小于20万平方米,单位面积能耗应降低20%以上。

最后,积极推进中央本级办公建筑节能改造。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共同组织中央本级办公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并给予资金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将根据改造工作量、节能效果、改造成本等因素予以确定。(责任编辑:JT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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