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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实施节能明确原则 适用经济前提下才考虑美观

日期:2007-11-20 10:42:14  来源:建筑时报        点击次数:1105    

新建建筑要坚持遵循适用、经济,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的原则,在建设的全过程中注重资源节约和保护环境,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既有建筑要加强用能管理,以制度建设为重点,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管理手段,完善节能管理体系,培育和规范建筑节能服务体系,形成政府监管、市场引导的推进模式,建立促进节能的长效机制,稳步推进。这是建设部和财政部10月26日发布《关于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中明确的指导思想。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高耗能的问题日益突出。据统计,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年耗电量约占全国城镇总耗电量的22%,每平方米年耗电量是普通居民住宅的10~20倍,是欧洲、日本等发达国家同类建筑的1.5~2倍,做好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管理工作,对实现“十一五”建筑节能规划目标具有重要意义。为此,国家两部委发布《关于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及实施计划,今年年底前到2010年,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总能耗下降20%,相当于节约1100万至1500万吨标准煤。今年底前,北京、天津和深圳三个城市要完成至少20%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用电分项计量装置安装,并实现实时动态监测。同时告戒,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以节能改造的名义对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的,当地建设部门不得办理相关审批手续。12月底之前,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商业性大型公共建筑、高等院校都将陆续开始展开能效公示。其中,直辖市应完成20个省直国家机关办公建筑、至少20个商业性大型公共建筑以及不少于5所高校的能效公示。

如何严格执行节能标准,抓好新建建筑节能。两部委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建筑方针,既要保证质量安全,又要强调使用功能与经济实用,特别是要考虑运营过程中消耗能源资源的成本,既要考虑建筑外观效果,又要强调建筑结构、设备的节能及环保要求,要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需要,杜绝盲目攀比,浪费投资的现象。并强化执行节能标准的全过程监管,在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建设的全过程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在规划立项阶段,把能耗标准作为建设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项目核准和备案的强制性门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合格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项目建成后,必须进行建筑能效专项测评,达不到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有关落实项目建设各方主体责任方面,建设单位要按照相应的建筑节能要求委托工程项目的建筑设计。竣工验收应包括查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保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要在审查报告中单列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内容,审查不合格的,不得通过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单位要严格落实设计文件中的各项节能措施,确保质量。

两部委的实施意见还在加强节能运行与改造,提高既有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如开展建立节能监管体系相关工作。今明两年,国家支持在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比较集中的省市开展节能监管体系建设相关工作,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建筑面积、使用功能、结构形式、年度能耗总量等基本信息的调查统计,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审计,对能耗统计或能源审计结果的公示,对重点城市中重点建筑进行建立能耗检测平台试点。提高运行节能管理水平、开展节能改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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