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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建筑将不能以外国地名命名

日期:2012-06-15 22:55:08  来源:深圳特区报        点击次数:1058    

波托菲诺、第五大道、蔚蓝海岸……此类洋气十足的小区名称在深圳市有很多。但今后再有新的以外国地名命名的小区将属违规。《深圳市地名管理办法》近日正式实施,明确规定不以外国地名命名地名。这是笔者从新一期政府公报获悉的。

根据《办法》,地名不仅包括行政区域、城市道路等名称,也包括城市公园、大型公共广场等城市公共空间名称;还包括居住、商业服务业、行政办公等用途的建筑物(群)名称等。地名用词应当不使用有损国家主权、民族尊严和领土完整,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字词命名地名;不使用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或者可能产生其他社会不良影响的字词命名地名;不以外国地名命名地名等。

根据《办法》,地名应当遵循名实相符的原则。建筑物(群)通名的使用应当具备与通名相适应的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高度、绿地率等条件。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同类地名的专名不得重名,避免同音、近音。在其他已经批准的建筑物名称前增加或者减少“新”、“大”、“老”、“旧”等字样作限定词的,视为重名。

深圳市地名实行统一归口管理,标准地名由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公告后纳入地名数据库。擅自命名或更名居住、商业服务业、行政办公、工业、仓储等用途的建筑物(群)名称,或者未作如实申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撤销其名称,并处以人民币1万元罚款。此外,公开使用与标准地名批准文件不一致的其他名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人民币1万元罚款。

(责任编辑:水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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