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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间距不得小于6米 侵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日期:2013-10-09 13:52:05  来源:法制日报   
  • 2010年5月,李先生购得了位于江西省新干县城区中山路1栋5层居民楼的一、二层。

    2012年,新干县创世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在取得合法手续后在中山路开发“宏远帝景”小区。创世公司不顾李先生的反对,强行在距李先生房屋北墙仅1.5米的空地上建了两层小楼。该建筑将李先生房子一楼北墙窗户全部遮挡,并遮挡了二楼北墙的部分窗户。

    李先生因创世公司所建房屋遮挡其房屋的通风、采光,多次与创世公司协商,但创世公司要么推托,要么不予理睬。无奈之下,李先生将创世公司告到法院,要求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15万元。

    近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参照创世公司外售门面房的价值和妨碍建筑体的面积等因素,判令创世公司一次性赔偿李先生9万元。

    “创世公司的建房行为虽然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但通过现场勘测和外观感受,可以确定创世公司所建房屋紧贴李先生所住房屋,二者之间未能保持足够合理间距,在客观上一定程度影响了李先生房屋的通风和采光,侵害了李先生的合法权利。”法官表示,创世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城市居住区规范设计规定》中关于“多层居住类建筑与低层非居住类建筑山墙之间的距离不少于6米”的强制性规定和其他通风、采光标准,构成了民事侵权,应当对该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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