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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东国有土地储备办法:拒不交土地每平最少罚10元
  • 日期:2015-01-13 11:13:00  来源:齐鲁网   
  • 记者了解到,《山东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已于2014年12月17日省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日前,山东省人民政府已将修订后的《山东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六大类国有土地可纳入储备范围

    齐鲁网记者了解到,《办法》所称国有土地储备,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收回、收购、征收等方式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统一供应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所属的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国有土地储备的具体工作。

    《办法》指出,国有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市、县土地储备计划应当与省级土地储备计划相衔接。下列国有土地可以纳入储备范围:依法收回或者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政府依法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手续的土地;已规划为建设用地的国有未利用地;按照区域用海规划实施填海并依法办理海域使用手续后形成的土地;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拒不交土地者 最少将受每平米10元罚款

    根据《办法》规定,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将储备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规划条件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土地储备资金使用情况、成本开支情况以及土地储备机构财务状况等定期进行核查、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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